最终,文章虽然选定了一个重要的主题,但也不过是提醒读者注意这个题目的重要性而已,具有启发性的认知并不多。
[9]国内普遍按照特区高度自治权内容分为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具体可以参见焦洪昌、姚国建:《港澳基本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凡地方团体一方有自主组织权,可以制定根本组织法,同时又有参政权,尤其是选任代表组织一个议院来参加中央行使立法权者,则这个国家便是联邦国。

基本法第19条规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基本法》第154条规定,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护照,给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旅行证件。[19]王禹:《港澳基本法中有关授权的概念辨析》,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属于纯主权的事务不可能也不应授权地方或其他主体来行使,而应由国家来行使,如果把这类权力授权或委托出去那就等于取消了自己的主权地位。在这里遵循着联邦国家主权←联邦组成单位←人民这样的授权逻辑,无联邦组成单位则无联邦是联邦制国家的发生学逻辑。
地方自治包括可授权地方行使的自治事务和可委托地方管理的事务。这些权力是直接通过基本法授权赋予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视为主权国家的授权即第一次意义上的授权,国家通过宪法授权全国人大设立特别行政区,通过基本法授权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地方自治事务的自治权。[40]陈寒枫:《论完善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制度》,《人大研究》2007年第8期。
按彭真的概括,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除了立法外,还有任免、决定、监督等。[32]《谢觉哉日记》上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12-713页。四、反思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如何常务 将目光拉回中国,我国宪法对代议会期的处理总体上还需完善。这些问题严重降低宪法规定特别是关于代议机关职权规定的有效实施的可行性。
立法任务少,会期就短一些。然而1982年最终落定的宪法文本一字未提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表明彼时的修宪者们仍未跳出唯实体论的宪法观。

这一思想构成中国共产党代议会期理论遗产中的亮点。不过,会议的次数还需与每次会期的具体期间结合,形成每年的实际开会天数,才能完整地反映委员长会议对常务性的解释。[38]所谓不便经常进行工作、行使职权实指超短会期制其实不方便全国人大管理国事,或程序的缺陷严重妨碍全国人大行使职权。[22] 第三,行政行为性质的改变。
社会主义国家代议机关的成员是否也应领薪呢?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盛赞巴黎公社是终于发现的使劳动从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体。开会时间最多的第二届也仅仅为年均27.4天。可见,八二修宪选择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实起因于程序方面的问题:1954年《宪法》的制定者以为,他们建立的全国人大制度便利人民群众经常通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而便利性乃是他们视人大制相对于资产阶级代议制的优越性之所在。巴黎公社委员的薪金待遇作为巴黎公社的一个核心制度,获得马克思肯定。
[39]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30页。笔者专门调查了这种宪法规定的实施效果。

[26]常理是,根据人的认识能力、审议能力和决断能力的正常水平,其处理一事项通常需要一定时间,故而其需处理的事项越多,所需时间就越多。在中世纪的英国,议会的开幕日期只能由女王指定,而且其持续时间也不得超过她的意思。
可知,该宪法赋予议会一个月的时间议决预算案,但为防范议会草率通过预算案,尤其是多数党压制少数党对预算案的批评,并不要求议会1个月内完成议决,而是允许其自由延长议决预算案的时间。《印度宪法》没有规定代议会期的期间,任由下位法决定之,结果印度议会人民院每年的实际开会日数从150天滑落至73天。[35]恰恰相反,这是一种穿插于长闭会期中的超短会期,其特征是,每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实际开会时间极少。这种执政立法每年耗费议会大量时间。这些表明,宪法不认为议会在少于40天的时间里可以称职地完成预算案的议决。[35]周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议程研究》,《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
一方面,他警告如果立法机关长期不集会,自由便不再存在。第二次会期自偶数年1月3日起,至次年1月2日止,[13]即全年制会期。
从第一届国会起,就形成了每届国会一次长会期加一次短会期的传统,但自1934年以来固守如下模式:第一次会期自奇数年1月3日起,至次年1月3日止。从这个角度看,1954年《宪法》全然不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实难理解。
与此相比,其他利益都摆不上桌面。二、外国宪法文本的会期规定及实际会期 在一国范围之内,若宪法对某一事项作出规定,至少反映其政界乃至整个社会对该事项达成基本共识,此乃不易之事。
[37]周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期与议程研究》,《清华法学》2008年第5期。宪法明确规定代议会期的具体期间,其苦心也正在于阻止代议机关违背常理、任意妄为。此时中国共产党内出现了躬行代议制的政治家和理论家,如谢觉哉。胡乔木以其宪法修改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身份作出的这一解释将此前领导党的代议会期理论所默认的人民代议机关常设机关的长会期理念转化为明说了,并构成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的修宪原意。
有的认为时间有些长,特别是还担任其他职务的组成人员,有许多工作要做,希望开会时间不要延长。[37]便利的含义之一应当指会期,即超短会期制方便兼职性全国人大代表们管理国事。
或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府的立法建议及绝大多数开支需要议会的明确的批准。
代议机关的职能是对每一件事保持最终控制。职业议员即使并不等于其所属的代议机关实行长会期,但显然有助于其采用长会期制。
这样,它就起了一个国会的作用,跟一个经常工作的国会差不多的作用。因此,下面分别分析这两部宪法对代议会期的处理,其中也试图挖掘我国的人民政权理论实际上早已萌生了有利于长代议会期的因素,探寻修宪原意。[31]这一制度的直接意义是禁止公社委员享受高额薪金,但它毕竟规定了公社委员领薪制度。美国从第一届国会起,历届国会的会期都有记载。
这似乎显示,宪法不固定会期的期间,为全国人大拉长其会期预留了空间。2001年,全印议会主持人、首席部长、议会事务部长、各党领袖及督导联席会议呼吁修宪以确保印度议会每年至少开会110天。
除也门宪法外,它们都赋予了代议机关议决预算案的法定期间从4个月到9个月不等。后者的代议会期需有充分的时日,以便代议机关主宰国事。
代议机关职能的健全首先指,一方面代议机关要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另一方面,它们还要直接为选区和选民排忧解难。其他不在宪法中规定代议会期长短的国家也多采用了全年制会期,如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 |